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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无偿收回 公众利益何处安放

发表于2011-01-17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争论。记者发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下称“2号预申请公告”),即去年9月,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更有甚者,一些地块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发表于2011-01-17
70年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字眼,频频出现在上海的土地出让公告中,这是不是代表政策的转向,不敢妄下结论,但这其中透露出的信号非常令人不安。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既然法律已作出明文规定,上海出台的这项明显违法的规定还真有点让人看不懂了。有人猜测,这是否与上海风传已久的、要出台房产税的政策有关,可是房产税不是被定位为调控房价的手段吗?调控不是一棍子打死,是不是一定要做得这么绝?
发表于2011-01-17
以买现在市场上比较普遍的上世纪80年代的房子计,还贷30年,剩下的使用价值只有10年左右,也就是说一个人年轻的时候辛辛苦苦攒钱还贷买房,临老了,被无偿收回,你可能一无所有。

这对所有的有房一族来说未免太残酷。没有了土地的价值,很多老房子还能有多少价值,那么我买这套房子图的是什么,我还有什么理由非买房不可。对于控制高房价而言,这绝对是个杀手锏,但对于民生而言,这公平吗?
发表于2011-01-17
这种不近人情不合法理的规定,实在不应该出现在土地出让公告之中,这不是一纸规定就能把权利和责任撇干净的,也不是你一句话,说收回就能收回的。

那么上海是何用意呢?是为了多收那三五斗的土地出让金?网友的这种怀疑也不能说是空穴来风。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上面的冲动很多时候已经到了难以自抑的地步。国家耕地红线不能动摇,那么土地总有卖光的那一天。没有土地的时候怎么办,拆了再卖是一条路;70年土地出让期满了,拿回土地再卖一次,也是一条路。
发表于2011-01-17
当然,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文字变化是为物业税预留了操作空间。“房产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等各种交易环节的税收,可能都会改革成房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最终实现物业税之后,土地出让金被取消。如果真能做到这样,那也是民生幸事,至少房价不会被土地成本推高。可是,在这之前,至少地方政府要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更要有一揽子的房地产业何去何从的解决方案。如果在此之前,在改革方案还没出台的情况下,就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标明“无偿收回”的字眼,那么,就是在拿公众的利益开玩笑。

而且,地方政府真的能舍弃土地出让金这块大肥肉吗?真的能摆脱“土地财政”的诱惑吗?对此我表示怀疑,就怕房产税照收不误,土地出让拍卖呢,也照拍不误,所谓70年的使用权,只是给多收一点土地出让金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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